广东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会
The Guangdong Ressarch Society of Chinese National Cohes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热心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热心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双百”方针,从多学科、多领域去研究中华民族凝聚力,以期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求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推动中华民族走向世界先进行列,为统一祖国和振兴中华服务。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省委统战部、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州市三元大道99号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术活动规划,扩大学术成果;
(二) 积极开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宣传工作;
(三) 努力协助各实际工作部门总结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实践经验;
(四) 团结一切热心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有识之士,逐步扩大研究队伍。加强与省内外及海外学者的学术交流;
(五) 筹办有关学术刊物,编纂出版有关学术著作和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本会有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并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广东省社会科学联合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涉及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由本会会员介绍,个人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并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入会通知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参加权;
(三) 有本会有关书刊和资料的优先使用权;
(四)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自愿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予或委托的学术研究任务和有关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学术动态,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从事违法、非法活动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 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有关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研究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委统战部审查并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利息;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委统战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 过后15日内,经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委统战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委统战部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1999年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立时间:广东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会成立于1992年1月
会 址:广州市三元大道99号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内
联系电话/电传:86580801、86580832,邮编:510400
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挂靠在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
法定代表人:郑群
社团法人证书编号:社证字第0119号。
领导机构:会长:郑群
副会长:孔庆榕 朱新行 李宗桂 李明华 余少波 吴灿新 章权才 鲁开垠 廖鸿兴
联络员:刘丽芳 联系电话:86580832 手机:13640738457
会 刊:广东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会第一辑、第二辑 (主编:孔庆榕、温碧光)
创刊时间:一九九六年五月、一九九九年八月
历年主要学术成果:举行了关于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基本理论、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文化素质、中医药文化与中华民族凝聚力、现代企业与中华民族凝聚力、统一战线与中华民族凝聚力、“一国两制”与中华民族凝聚力以及综合国力与中华民族凝聚力等专题的大型学术研讨会(其中有的是国际学术研讨会)12次,出版了《中华民族凝聚力学》、《中华民族凝聚力论纲》、《碧血烽火铸国魂》、《孙中山与中华民族凝聚力》、《秦汉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儒家文化与中华民族凝聚力》、《新会侨乡凝聚力》、《中国城市居民文化素质研究》、《统一战线与中华民族凝聚力》等理论专著9部,论文集6册。
该会已有会员300多人,大部分为本省社会科学研究单位、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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